【公眾征集】關于征求《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審議,修改后形成了《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予以公布。歡迎社會各界圍繞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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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弘揚、保障監督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是指與淮海戰役相關的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下列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
(一)重要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不可移動紅色資源;
(二)重要檔案、文獻、手稿、實物、書信、報刊、圖書、聲像資料等可移動紅色資源;
(三)英雄模范人物和集體的形象、事跡、人民群眾支前故事,以及具有重要影響的文藝作品、口述記憶、紅色地名等紅色非物質資源;
(四)其他具有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意義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
第四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嚴格保護、規范管理、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總體方案,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轄區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本區域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第六條 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機制。聯席會議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工作,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聯席會議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組織工作,落實綜合協調、評價評估、督促檢查、公開公布以及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 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利用,以及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的公共文化、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與英雄烈士相關紀念設施的保護利用、監督以及烈士褒揚紀念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物質資源的規劃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中歷史建筑的保護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學校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侵占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第九條 對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十條 市、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制度,并實行動態管理,對經調查認定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縣(區)宣傳、黨史研究、檔案、文化旅游(文物)、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專項調查和征集、搶救工作,以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文昌宮、小李家)、淮海戰役雙堆集烈士陵園、華野指揮部舊址(草廟)等為重點,進行記錄、整理、建檔,并及時將調查、征集結果提交本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辦事機構。
市、縣(區)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根據淮海戰役紅色資源調查、征集情況,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辦法,擬訂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經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第十一條 對列入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的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省有關規定設置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的樣式,由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黨史研究部門提出,報本級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聯席會議審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污、損毀紀念標識或者保護標識。
第十二條 市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載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范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淮海戰役烈士史料,編纂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管理機制,做好淮海戰役烈士信息查詢和增補工作。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文化旅游發展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風景名勝區、傳統村落等規劃時,應當體現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的要求,發揮教育傳播功能。
第十五條 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烈士紀念設施的舊址、遺址或者場所的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應當依法劃定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向社會公布,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移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其規模、內容、周邊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禁止侵占保護范圍內的土地,禁止污損、占用、破壞相關設施,不得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破壞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安全、歷史風貌和環境的生產經營、休閑娛樂等活動。
第十六條 依法在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歷史風貌。
對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治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區域內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的秩序管理,對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整治,確保整體環境氛圍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十七條 國有博物館、紀念館、陳列館、檔案館、圖書館等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對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資源進行征集和研究,舉辦專題陳列展覽。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資源捐贈或者出借給收藏、研究單位進行展覽和研究。收藏、研究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對捐贈或者出借的物品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八條 淮海戰役紅色非物質資源的保護,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九條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保護責任人按照省有關規定確定。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保養、維護和修繕、修復;
(二)采取日常巡查、防火、防盜、防損壞等安全措施;
(三)發現重大險情或者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采取相應搶救保護措施;
(四)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維修、宣傳;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繕、修復,應當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預的原則,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淮海戰役可移動紅色資源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修繕、修復工作的指導。
第二十一條 非國有淮海戰役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有損毀危險,保護責任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三章 傳承弘揚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宣傳和弘揚淮海戰役革命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樹立崇尚英雄、緬懷先烈的良好風尚,發揮好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等機構,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聯合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理論研究專家庫,匯聚專業力量,深化理論研究,共同構建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理論研究成果完善的學術交流體系,為挖掘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歷史價值和時代內涵提供堅實的理論支撐。
第二十四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等根據實際情況,在每年“七一”、國慶節、清明節、烈士紀念日以及淮海戰役勝利紀念日等時間節點,組織開展淮海戰役紀念活動。
鼓勵在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參觀學習、緬懷紀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主題黨日、現場黨課等活動。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通過新聞報道、專題宣傳、發布公益廣告等方式,講好淮海戰役紅色故事,引導公眾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文化旅游等活動,利用廣場、車站以及行業窗口、辦公樓宇等公共空間,拓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宣傳陣地,大力弘揚淮海戰役精神。
第二十七條 宣傳、文化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應當支持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創作和傳播。
鼓勵文藝表演團體、文藝工作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開展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創作、展演展映等活動。
鼓勵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
第二十八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者優惠向社會公眾開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并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推動展覽展示方式融合創新。
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展覽展示應當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展覽展示內容和解說詞應當確保完整、準確、權威。
鼓勵檔案館、黨史館、博物館、紀念館、圖書館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開展專題展覽、公益講座、閱讀推廣等傳承弘揚活動。
第二十九條 鼓勵依托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創建愛國主義教育、黨史教育、廉政教育、國防教育、學生社會實踐等基地,配備教育管理團隊,發揮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社會教育功能。
鼓勵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駐地部隊和其他組織等開展合作共建。
第三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教育納入教育必修課程,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開展現場教學,組織學員到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培訓活動。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推動淮海戰役紅色文化進校園,將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社會實踐等教育教學內容。
學校應當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傳承納入教學活動,設計符合青少年認知特點的教育活動,定期組織學生參觀淮海戰役舊址、遺址、代表性建筑、紀念設施或者場所,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開發淮海戰役紅色旅游線路、景點景區,培育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品牌,深化淮海戰役區域旅游合作,提升淮海戰役旅游與都市旅游、鄉村旅游、研學旅游、科技旅游等業態融合發展。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淮海戰役紅色旅游開發,合理利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提升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第四章 區域協同
第三十三條 建立淮海經濟區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共建共享機制,推動區域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弘揚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四條 推動淮海經濟區宣傳、黨史研究、檔案等部門和社科研究、黨校(行政學院)、高校等機構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理論研究,打造學術交流平臺,共享理論陣地資源,合作舉辦學術研討會,聯合進行史料征集整理和專項課題研究,共同形成理論成果,提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影響力。
第三十五條 推動淮海經濟區淮海戰役相關紀念館、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淮海戰役紅色資源收藏單位組建合作聯盟,開展巡展聯展,加強館際業務交流。
第三十六條 推動淮海經濟區宣傳、文化旅游(文物)、教育等部門和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有關單位在淮海戰役紅色主題文藝作品的選題、培育、創作、傳播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打造有影響力的紅色文藝精品。
第三十七條 推動淮海經濟區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合作,豐富紅色旅游產品,開發紅色旅游精品線路,打造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圈。
第三十八條 鼓勵有關部門和單位利用淮海經濟區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組建淮海戰役紅色教育聯盟,開展黨史學習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進行現場教學、紅色尋訪、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專家委員會,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認定和保護管理等事項提供咨詢、論證、評審等意見。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人員培養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管理人員、保護修復人員、講解人員業務能力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第四十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相關志愿服務活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條 對侵害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不力、利用不當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四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弘揚、保障監督等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于《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條例(草案)》的說明
市文化旅游體育局
(2024年8月)
一、起草《條例(草案)》的背景和依據
淮北市作為淮海戰役重要的主戰場,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非常厚重,根據不完全調查登記,我市行政區域內分布有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42處,其中相山區7處、烈山區5處、濉溪縣30處;現有1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9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涵蓋淮海戰役戰場舊址、醫院舊址、指揮部舊址、烈士陵園等多種類別?;春鹨垲}材紀念館3家,收藏淮海戰役可移動一級文物1件、二級文物2件、三級文物56件,涉及獎旗、支前用具、通訊器材、槍械等不同類別文物。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把紅色資源利用好,把紅色傳統發揚好,把紅色基因傳承好。
2023年,淮北市、臨沂市、商丘市、宿州市、徐州市人大常委會為進一步弘揚淮海戰役革命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相關規定,以及淮海戰役遺址遺存的分布特點,依托《淮海經濟區立法協作框架協議》,就協同立法保護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達成共識。
2024年是淮海戰役勝利75周年,在這個關鍵歷史節點,淮北市與淮海經濟區有關市協同開展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立法,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專門規范淮海戰役精神的保護傳承。從立法實踐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安徽省紅色資源保護和傳承條例》為我市制定《條例》提供了基本依據。
二、《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和說明
(一)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弘揚、監督保障、淮海經濟區區域協同、附則共七個章節51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 總則,共10條。主要規定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淮海紅色文化資源定義、政府和部門職責、協調機制等。第二章 調查認定,共6條。主要規定了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名錄、資源調查、認定標準、認定公布程序、標識設置等。第三章 保護管理,共12條。主要規定了保護措施、保護責任人、保護職責、保護方法、保護類別、禁止行為等。第四章 傳承弘揚,共11條。主要規定了紀念活動、理論研究、展覽展示、場館開放、紅色宣傳、創作傳播、紅色教育、紅色旅游等。第五章 監督保障,共5條。主要規定了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監督機制、責任追究等。第六章 淮海經濟區區域協同,共6條。主要規定了協同推動淮海經濟區區域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傳承發展、理論研究、館際交流、文藝創作、紅色旅游、資源共享共用等。第七章 附則,共1條。對條例施行日期進行了規定。
(二)特色內容說明。《條例(草案)》是淮北市第一部針對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做出具體規范的法規,頒布實施后將為我市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弘揚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一是堅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政治引領。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紅色資源的系列重要論述指示批示為根本遵循,貫穿于條例起草的全過程和條例文本的各章節,大力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傳承,持續提升新時代紅色資源依法管理水平。
二是建立保護管理機制,明確任務職責。嚴格落實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責任,明確牽頭機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建立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聯席會議機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名錄等。明確了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的概念、分類、認定程序、保護原則,制定并細化了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分類保護措施,強調注重對淮海戰役可移動物質文化資源的保護。
三是注重傳承弘揚,推動合理利用。把宣傳和弘揚淮海戰役革命精神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強調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淮海戰役紅色文化陳列展覽、藝術創作、主題宣傳、教育培訓、研究交流等活動,講好淮海戰役紅色故事;加強對淮海戰役紅色旅游品牌的打造,建設精品旅游線路,提升我市淮海戰役紅色文化旅游內涵和影響力。
四是促進區域協同,加強共享共用。協同臨沂市、商丘市、宿州市、徐州市等協同制定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保護條例,以區域協同立法方式,加強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共享共用,提升淮海經濟區區域傳承紅色基因,共同守護好紅色血脈。
網友意見
反饋時間:2024年10月21日
《淮北市淮海戰役紅色資源保護條例》征求意見情況
(注:陰影部分為擬刪除內容,黑體加下劃線部分為擬增加內容)
原條文 |
意見建議 |
修改情況 |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相關資料進行數字化保護,數字化成果依法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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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進一步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保護。 |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旅游(文物)主管部門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在數據庫中載明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的名稱、類型、所在地、歷史價值、權利歸屬、保護責任人等內容;其中不可移動紅色資源還應當載明地理坐標、四至范圍以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等內容。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淮海戰役紅色文化資源相關資料進行數字化保護,數字化成果依法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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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通過編撰烈士英名錄的方式加強對烈士信息的保護。 |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收集、整理淮海戰役烈士史料,編纂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 市、縣(區)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以及淮海戰役紅色資源相關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淮海戰役烈士英名錄管理機制,做好淮海戰役烈士信息查詢和增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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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本市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和利用工作也納入到條例的管理之中。 |
第四十三條 其他紅色資源的保護管理、傳承弘揚、保障監督等活動,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