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淮政〔2015〕1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皖政〔2014〕71號)精神,經研究,現就我市銜接落實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公布取消的7項行政審批項目,我市對應的1項行政審批項目取消。
二、省政府公布承接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12項行政審批項目,我市沒有承接任務。
三、國務院決定取消的11項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省政府相應取消,我市相應取消。
四、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31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省政府相應改為后置審批,我市相應改為后置審批。
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繼續堅定不移地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做好行政審批項目、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該承接的有效承接,該下放的堅決下放。市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縣區工作的指導,將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后置審批的部署落實到位。加快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探索負面清單管理,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項)
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目錄(11項)
3.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31項)
2015年1月16日
附件1:
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1 |
開辦集郵票品集中交易市場許可 |
市郵政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附件2: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
和認定事項目錄(11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部門 (單位) |
其他共同 實施部門 |
設定依據 |
1 |
房地產經紀人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1〕128號) |
2 |
注冊稅務師 |
國家稅務總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 |
3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 |
國家質檢總局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質量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0〕123號) |
4 |
土地登記代理人 |
國土資源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116號) |
5 |
礦業權評估師 |
國土資源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0〕82號) |
6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 |
商務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2002〕70號) |
7 |
注冊資產評估師 |
財政部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54號) |
8 |
企業法律顧問 |
國務院國資委 |
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7〕26號) |
9 |
建筑業企業項目 經理 |
中國冶金建設協會 |
無 |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建建〔1995〕1號) |
10 |
水利工程質量與 安全監督員 |
水利部 |
無 |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水利部令2005年第26號) |
11 |
品牌管理師 |
中國商業聯合會 |
無 |
《品牌管理專業人員技術條件(SB/T10761-2012)》(商務部公告2012年第58號) |
附件3:
國務院決定改為后置審批的工商登記
前置審批事項目錄(31項)
序號 |
部門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1 |
教育部 |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機構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2 |
國土資源部 |
煤炭開采審批 |
國土資源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200號) |
3 |
環境保護部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許可 |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 |
4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5 |
交通運輸部 |
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經營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 |
6 |
交通運輸部 |
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業務經營審批 |
交通運輸部及流域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7 |
交通運輸部 |
港口經營許可 |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8 |
農業部 |
獸藥生產許可證核發 |
農業部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9 |
農業部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 |
10 |
農業部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11 |
農業部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書核發 |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
12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13 |
文化部 |
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
文化部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14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15 |
文化部 |
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16 |
文化部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17 |
文化部 |
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 |
18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19 |
文化部 |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20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21 |
文化部 |
設立內資娛樂場所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22 |
文化部 |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23 |
國家衛生計生委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不含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 |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
《國務院關于發布〈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7〕24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24 |
國家工商總局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審批 |
省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符合規定的有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工商總局、商務部令第35號) |
25 |
國家質檢總局 |
口岸衛生許可證核發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574號) |
26 |
質檢總局 |
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檢驗許可 |
質檢總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47號) |
27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發行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
28 |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變更業務范圍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審批 |
縣級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行政主管部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29 |
國家旅游局 |
旅行社經營出境旅游業務資格審批 |
國家旅游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30 |
國家旅游局 |
外商投資旅行社業務許可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
31 |
國家旅游局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發 |
省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門 |
《旅行社條例》(國務院令第55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