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的通知
淮政辦〔2015〕6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3月17日
淮北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安徽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國家規定的殘疾標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本市殘疾公民,可按本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條 淮北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就業的統籌規劃。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單位上一年度從業人員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確因崗位不合適,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應當按照當地上一年度本地區從業人員年平均勞動報酬標準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五條 積極興辦殘疾人企業,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申辦殘疾人企業,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審批。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到規定比例的,稅務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稅收減、免、退等優惠政策,嚴禁占壓、截留、挪用退稅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在職工招用(聘用)、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各類企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安排適宜的工作崗位。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一般不應裁減殘疾職工。企業提出解除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并報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備案。企業因停產、改制等原因,致使殘疾職工待崗分流的,應按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并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切實維護下崗失業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失業殘疾職工再就業,督促企業將促進再就業的優惠政策優先落實到下崗失業殘疾職工身上。
第八條 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在職責范圍內大力扶持殘疾人發展個體工商戶自主就業和自愿組織起來集中就業。殘疾人個人從事加工、修理、勞務等服務性行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其取得的經營收入,稅務部門應依法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其他稅種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予以落實。對殘疾人辦企業從事商業經營的,稅務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征收稅款。
第九條 各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農村基層組織,要積極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的生產與經營,應將扶助殘疾人工作納入當地政府扶貧計劃,從扶貧開發資金中優先安排適合殘疾人的扶貧項目,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等方面優先予以照顧。
第十條 符合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的殘疾人,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實行集中或分散供養。城鎮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殘疾人,由民政部門優先給予救濟。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或其家庭成員,要優先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
第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承擔九年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要保證符合條件的殘疾少年兒童入學。各類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院校對達到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要平等錄取,對經濟困難的學生酌情減免學雜費,殘疾大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對已經畢業的大中專殘疾學生,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就業。
第十二條 殘疾人就醫應予優先照顧。政府舉辦的公立醫院憑殘疾人證免收掛號費,對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殘疾病人的治療費、床位費、檢查費等費用在國家規定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免20%。
第十三條 農村享受特困救助、城市享受低保的殘疾人,死亡后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建設車站碼頭、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商場、賓館、公園等公共設施應當設立殘疾人優先標志和方便殘疾人出入的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殘疾人參加全國、省、市組織的排練、演出或訓練、比賽、技能培訓,所在單位應予以支持并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對于無工作殘疾人,由舉辦單位給予適當誤工補貼。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開發建設的公租房(含廉租房),要優先用于解決貧困殘疾人的住房。涉及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的,各拆遷單位對殘疾人搬遷戶應當優先安排周轉房,并在回遷樓層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七條 殘疾人進入公園、風景區、公共廁所免收門票。盲人、二級以上(含二級)肢體殘疾人免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讀物平常郵件免費郵寄。
第十八條 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優先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援助咨詢服務。各級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各類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犯罪活動。
第十九條 對獲得省以上榮譽稱號或做出突出貢獻的殘疾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淮北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扶助殘疾人暫行規定》(淮政〔2004〕1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