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淮北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2-14 17:30 字號:

淮科〔20233


各縣區(園區)科技局、局各科室、各局屬事業單位:

《淮北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經202326日市科技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淮北市科學技術局

2023210

 

 

淮北市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深化我市科技管理改革,完善專家的遴選和使用,提升科技專家庫(簡稱專家庫)的建設水平,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我市科技管理和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保障評審、評價、評估質量,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中辦發〔201837)、《安徽省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實施方案》(廳〔201938)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庫按照 廣泛參加、統一建設、有序開發、管用分離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三條 專家庫集成各類高層次人才,服務于淮北市科技管理工作,是淮北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通過專家庫建設,積極鼓勵引導市內外專家為淮北科技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 專家庫專家的主要職責是: 為我市科技創新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包括進行科技計劃項目和人才項目評審、評估驗收、科技成果評價、科技獎勵評審等。

第五條 淮北市科技局負責專家庫建設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協調,根據創新工作需要,不斷豐富和完善專家庫。局資源配置科為專家庫的管理科室,主要負責專家入庫、維護、退出。

第六條 入庫專家分為產業技術類、戰略管理類、金融及財務類三類。

1. 產業技術類專家條件。主要涵蓋從事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推廣和產業創新等方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才。具體包括:高等院校教研人員、科研機構研究人員、重點科技企業從事科技開發人員等。

2. 戰略管理類專家條件。主要涵蓋從事規劃、發展戰略、政策研究、決策咨詢、行政管理、企業戰略管理、項目管理、科技倫理治理等方面工作,熟悉國家、省、市科技創新政策和規劃的管理人才。具體包括:智庫或咨詢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分析師;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高級行政管理人才;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的主要負責人或首席專家;科技類社會團體、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行業協會學會的主要負責人;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的高級管理人員;科普傳播、創作或科普活動組織的科普基地負責人;從事知識產權管理、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等工作的機構主要負責人。

3. 金融及財務類專家條件。主要涵蓋從事財務核算、審計的專業會計人員和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的戰略分析決策的管理人才。具體包括:熟悉科技經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具有會計、審計、經濟專業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資格或水平證書,或取得中級職稱并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具備在銀行、證券、股權、信托、保險、融資租賃、融資擔保、資產管理、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5年以上的創業投資、銀行信貸或上市輔導工作經驗。

第七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職業道德;

() 具備參加評審評估評價工作的業務能力,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提出意見;

() 從事所屬行業領域工作滿5年以上,對本行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專業領域國內外技術、金融等發展狀況;

() 專業技術類專家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

() 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 以下情形可適當放寬相關條件:

1. 碩、博導師、享受國務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

2. 研究成果突出的優秀學者、外籍專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領先型企業的技術骨干,或承擔過國家、省部級科技計劃課題,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

3. 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第八條 專家的選取。 按照公開征集、審查與公示的流程選取專家。

() 公開征集。采取個人申請、專家推薦和邀請入庫三種方式征集。

1. 個人申請: 專家本人可按要求申請進入專家庫,經所屬單位審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薦;

2. 專家推薦:在庫專家兩人以上()可聯合推薦符合條件的人選;

3. 邀請入庫:各類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國家及省科技進步獎勵的項目負責人、黨政機關在某項專業領域有特長人員等,經市科技局對口業務科室邀請、本人同意后,可直接進入專家庫。

參加公開征集的專家應當填寫《專家申請表》,如實填報個人信息,包括在企業兼職、承擔技術咨詢、從事技術合作等情況,并提供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及個人研究成果等相關材料。

(二) 審核與公示。由市科技局組織對專家庫申報人選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在市科技局網站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專家方可入庫。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專家開展復審,確保入庫的專家符合要求。

第九條 專家庫實行個人信息定期更新機制。市科技局每年集中組織一次專家信息更新,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確認信息變更情況。除定期更新外,專家信息發生變化的,本人應當及時上報,連續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資格被凍結的專家,經個人重新申請、市科技局核實后,視情解除凍結狀態。開展科技活動時,參與人員負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信息的安全,嚴禁私自復制、泄露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

第十條 專家庫的動態調整。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的年齡、健康、工作變動等情況對專家庫進行動態調整。專家主動申請退出專家庫的,經市科技局審核同意后,予以退出。

第十一條 專家的抽取、使用、監督施行崗位分離。進行科技活動所需專家從專家庫中產生,由資源配置科牽頭,相關業務科室配合,局黨總支紀檢監督,根據具體工作要求,隨機抽取專家。具體程序如下:

1. 各業務科室根據工作實際,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資源配置科提交專家需求,包括專業領域、數量等;

2. 資源配置科按照申請,對應所需專業領域,至少擴大2倍人數,從專家庫中篩選適宜參加評審活動的初步專家人員名單,經紀檢工作人員隨機確定最終專家人員名單后,交業務科室通知專家參加科技活動。

活動結束后,將最終參與的專家人員名單反饋給資源配置科,由資源配置科存檔計數。抽取全程需嚴格保密,接受市紀委監委駐市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監督,并記錄備案。涉及科技計劃項目評審,市級重大專項、揭榜掛帥項目評審,原則上外地專家應占評審專家總數的50%以上,可在專家庫中外地專家中抽取,也可以委托省廳從省級專家庫中抽??;重點研發項目,原則上外地專家應占評審專家總數的20%以上,如不能滿足科技活動需要,也可委托專家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方式產生。

第十二條 專家抽取堅持輪換原則。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4次,盡量避免同一專家重復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和專家本人遵循回避原則。各相關業務科室在提出專家需求時,將需要回避的單位信息一并提供,在專家抽取時盡量不抽取項目申報單位的專家。確因某項評審活動涉及單位較多,客觀造成難以全部回避時,專家在參加評審過程中,遇到與本人有直接關系的項目應當主動回避。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一) 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 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或參與人員為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或者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 ;

()  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擔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

() 與被評審項目申報單位或負責人存在重大利益關系;

() 與評審項目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

第十四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 接受邀請,參加各類科技活動;

() 依法依規獨立進行評審,提出咨詢評價意見和建議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預;

() 對不適宜參加的活動可以申明并向市科技局說明原因;

() 按淮北市有關規定,接受邀請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

() 抵制和檢舉評審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專家應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科技活動,并在入庫前簽署誠信承諾書;

() 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項目承擔(參與)單位,不得收受項目承擔(參與)單位、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 參與各類科技活動時,自覺接受市科技局和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和建議承擔個人責任;

() 評審期間嚴格通信管控,對評審過程嚴格保密,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評審結果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評審項目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知識產權;

() 未經許可,不得以專家庫專家的名義從事其他活動;

()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建立專家評價機制。由資源配置科牽頭,具體承辦科技活動的業務科室配合,在每次評審活動結束后,由具體承辦科技活動的業務科室對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填寫專家綜合評價表,提交局黨總支紀檢監察人員并報源配置科記錄備案,評價結果將作為后續評審咨詢活動專家選取的依據。

第十七條 專家出現以下情形的,取消專家資格,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 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的;

() 在評審咨詢工作中存在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規以及其他不當行為的;

()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

() 其他需要取消專家資格的情形。

第十八條 參與相關科技活動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遵循管理要求,加強配合協調。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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