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2023〕9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2日
淮北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政務信息化建設水平,根據《安徽省數字安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數安〔202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含政府派駐外地辦事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基建資金等,下同)建設、運維、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類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系統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建設、運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職能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視頻監控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第四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約節約、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和場景創新的原則,運用數字化平臺化思維,優化決策程序,推進資源整合,建立健全專家論證評審機制,加強項目規劃計劃、立項審批、資金預算、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委保密辦(市國家保密局)、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等建立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協商機制,合力推進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做好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工作。
第六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本級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審批、指導和驗收等工作,統籌通用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建設。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網絡安全,對政務信息化項目有關網絡安全建設內容進行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和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的預算審核、資金安排和監督檢查。
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檔案的指導、監督。
保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政務信息化項目的涉密等級確定和保密管理。
機要(密碼管理)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系統密碼應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負責電子政務內網及相關信息化系統的管理、審批等工作。
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需求提出、資金使用、建設管理、組織驗收、運行維護、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深化項目審批改革,建立健全項目論證評審機制。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對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計劃的咨詢、指導和論證,以及具體項目的評審把關。未經專家論證評審的項目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
第八條 貫徹落實省市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總要求,按照以用促建、共建共享、安全可控原則,構建統一的云管中心、數管中心和用管中心,提供統一的云資源、算力、數據和通用組件能力,以及源代碼管理和一站式低代碼開發工具,推進各類系統輕量開發和快速部署迭代,全面支撐政務信息化項目集約高效建設。
第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省市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上進行集約建設、部署和運維。因特殊情況不能依托平臺實施的,須經專業評審、從嚴審核,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批。
第二章 統籌規劃和年度計劃
第十條 根據政務信息化發展的趨勢特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各領域建設需求,編制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并報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因內外部發展環境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規劃的,應當及時組織評估論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編制其他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協調對接。
第十一條 實行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管理。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商有關部門每年組織下一年度計劃申報工作,經專家論證后,按優先排序擬訂下一年度的市級年度建設計劃。市級年度計劃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路線等相似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
年度計劃項目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升級)類項目:報送年度計劃申請函、項目建議書、政策依據、自行論證材料、績效評價材料等。升級類項目一并報送原項目建設方案、招標文件及合同、驗收文件等。有項目設計需求的,應在項目建議書中細化設計內容及概算。
(二)續建類項目:指前期已批復并建設,需按年支付資金的項目,報送項目合同,并在年度計劃申請函中說明項目批復情況、已安排資金及執行情況、目前建設情況等。
(三)運維類項目:新增運維或合同期滿的項目,報送原項目方案、驗收文件、現運維方案等;合同期內續簽的項目,報送項目上一年度運維合同等。
第十二條 縣(區)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統籌編制本縣(區)政務信息化年度計劃,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匯總上報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后,按程序由縣(區)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鎮(街道)不得獨立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相關建設需求應納入上級統籌。
第十三條 對國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戰略調整等特殊原因,情況緊急、確需增補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提交項目增補申請函、項目建議書、政策依據、資金來源、自行論證材料等,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與相關部門會商同意后,按程序組織評審。其中,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須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對集約建設、數據共享、方案可行性等審核同意后,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四條 年度計劃下達后須嚴格執行,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五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會同參建單位共同開展方案設計,履行決策、報批等程序。方案應確定項目的參建單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資源目錄,確保各單位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六條 落實省市項目審批聯動協調機制??鐚蛹壒蚕韰f同的項目,已確定由省直部門統一規劃、分級安排資金、統籌建設的,市、縣(區)不再重復建設。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審批
第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申報和審批,原則上應編報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對已經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項目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應加強對下屬單位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嚴格審核把關后統一報批,不得分散報批。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引入專業咨詢設計機構,進行數字化整體設計和場景創新應用設計等,項目設計與實施分開進行。
第十九條 納入市級年度計劃的續建類、運維類項目原則上不再報批,由項目建設單位直接組織實施。納入市級年度計劃的新建(升級)類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報批,不得未批先建。
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主要流程如下:
(一)項目建設單位提交申請函、按規范要求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方案,向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申請項目審批。
1. 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報批。
2. 投資額3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總投資20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還應編制初步設計方案報批。
(二)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材料齊全、符合規范的予以受理,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
(三)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委網信辦、市委機要局(市密碼管理局)、市國家保密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聯合審查。
(四)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方案建設內容、技術路線及概算進行評估。
(五)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以會議形式組織專家評審,集體研究討論、決議項目。評審會上專家應對項目建設內容、技術路線及概算等嚴格審查,并出具評審意見。
(六)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議后,按程序出具項目建設批復文件。
第二十條 市、縣(區)投資額500萬元(含)以上的所有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包括續建類、運維類項目),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專家論證,并報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按程序審批。
涉及國家部委審批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同意后,由市直對口部門按程序報批。
縣(區)投資額30萬元(含)以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包括續建類、運維類項目),應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同意后,由縣(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按程序審批。
第二十一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推動全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統應用,用于項目建設單位履行報批手續和全過程管理,實現智能輔助決策,推進集約節約建設。涉密項目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沒有數據資源共享分析內容的不予受理。咨詢評估單位的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對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評估意見。批復文件應包括對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見。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數據資源目錄,納入省、市大數據平臺體系統一管理,按要求建立數據更新、共享和反饋等長效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充分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是審批相關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數據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數據資源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信息安全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充分利用電子政務網絡資源、政務云服務資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依托省市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開展集約化建設??梢酝ㄟ^共享獲取數據資源的,原則上不應重復采集,相關項目不重復建設。公共場所視頻監控類項目應結合省市公共場所視頻監控資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加強對項目全過程的統籌協調和規范化管理,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績效管理等制度規定。涉密信息系統的招標采購和項目管理,按照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數據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系統和數據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采用安全可靠的軟硬件產品,并在報批階段對產品安全可靠情況進行說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密碼保障系統,并定期進行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
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標準化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國家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和行業通用標準,做好與其他標準的銜接,支撐項目實施應用。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征求有關項目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形成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在建設期內每年年底前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
項目績效評價報告主要包括建設進度和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對已投入試運行的系統,應當說明試運行效果及遇到的問題等。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協同建設的跨層級政務信息化項目,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資金,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
第三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和其他控制性指標開展建設。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國家、省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根據信息技術發展新變化,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優化完善的;
(三)根據申報項目所涉及業務的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按規定履行相應審批手續。
第五章 項目驗收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建成后半年內,向審批部門申請組織驗收。其中:運維類項目和投資額3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一般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30萬元(含)以上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設單位完成初步驗收后,由審批部門聯合相關部門共同對項目信息安全、資金使用、檔案管理、數據資源共享、密碼應用等情況進行竣工驗收。
開展驗收前,項目的數據共享情況需經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確認。未經確認的,不組織驗收,不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驗收資料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意見、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理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涉密信息系統審查合格證》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運維類項目可根據實際提供相關驗收材料。
驗收完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驗收報告等材料報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不能按期申請驗收的項目,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
第三十三條 加強項目知識產權保護,項目建設單位要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成后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文件、源代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并明確相關違約條款和爭議處理條款。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五條 涉密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應當由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項目審批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開展建設后評價工作。
第六章 運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實行質量保修制度。項目承建方對項目承擔保修責任,項目建設單位應與承建方約定、協商明確保修期內具體運維內容。原則上,質量保修期自項目驗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質量保修服務期內,項目建設單位非必要不得對項目進行改建、擴建、升級。對于日常性的功能完善以及數據目錄編制、資源掛載、接口開發、系統對接等需求,應當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屬于項目質量保修服務內容。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管理制度和運維操作規程,及時申請、規范使用運行維護經費,確保系統安全穩定高效運行。項目運維應與省市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和政務云、電子政務網絡等運維相銜接,集約、合理使用資源,不再單獨新建機房、網絡、存儲和計算資源等基礎設施。因特殊需求,必須單獨建設的應做好數據共享和業務協調。
第三十九條 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項目建設單位原有的政務信息化項目需升級改造,或者擬新建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如果認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能進行數據共享,但又確有必要建設或者保留的,由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后,方可建設或者保留。
(一)未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或者重復采集數據的政務信息化系統,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化系統。
(二)不符合密碼應用和網絡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政務信息化系統,不予安排運行維護經費,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新建、改建、擴建政務信息化系統。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接受項目審批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配合做好績效評價、跟蹤監督、審計等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四十一條 網信、財政、檔案、保密、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安全保密、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密碼應用、數據共享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發現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或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年度計劃或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項目審計,促進財政資金使用真實、合法、高效。財政部門和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績效目標執行情況和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根據評價結果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指導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并按照項目管理要求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安排項目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因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超概算、質量低劣、損失浪費、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責任事故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違反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截留、挪用政務信息化項目資金,或者違規安排運行維護經費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方案應經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審查重點為該項目的政策依據及建設必要性、集約建設、系統整合、數據共享、業務協同等。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2日起施行。本市原有關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