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政辦秘〔2023〕28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7月11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及時發現、解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的問題,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屬于重大行政決策范圍內的有關事項。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以下簡稱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或決策實施后,決策執行單位根據決策目標,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進行綜合評定的活動。
第四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五條 決策執行單位是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開展決策執行的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擬定評估報告,報請市政府審定。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評估報告的審核。
其他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要求,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協助做好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
第六條 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產生普遍影響或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政策執行滿1年的,應當進行執行評估,分析總結改革進展、政策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
5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改革事項、重大規劃、重大政策,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應進行中期評估,執行結束后1年內應進行終期評估。
對重大行政決策在1年內已經組織過執行評估的,未出現新情況、新事由、新爭議的,可以不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
執行上級改革任務或落實上級政策部署,依照有關規定應當由上級機關組織決策評估的,可以不重復組織執行評估,接受上級委托或根據上級要求協助評估的除外。
第二章 程 序
第七條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應當全面調查了解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客觀全面地作出跟蹤反饋、評估。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禁止預先設定結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按照工作人員的偏好取舍信息資料。
第八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圍繞以下內容開展: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實施決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四)實施決策在特定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實施決策與經濟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實施決策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七)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決策實施情況提出較多意見;
(四)市政府認為有必要進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相關法律專業知識、評估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
決策制定前受委托承接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機構,不得受委托承接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委托第三方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 明確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內容、質量要求、完成期限、經費、成果歸屬、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方機構在受委托范圍內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不得轉委托。
第十二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可以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所涉及的各個領域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
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結論形成三個階段。
第十三條 準備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組。小組由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法律專家、行業管理專家等參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對象與內容、標準與方法、步驟與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組織保障等;
(三)制定調查提綱,設計調查問卷;
(四)其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準備工作。
第十四條 實施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通過各種形式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前后的信息,歸納基本情況;
(二)開展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或者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三)對收集的信息資料和征集的意見進行分析,得出初步結論。
第十五條 結論形成階段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二)組織有關專家對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進行論證;
(三)正式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四)將報告送請司法行政部門審核,依法提交市政府審定。
第十六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質量、實施績效、存在問題及影響因素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內容分析;
(三)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結論及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七條 決策執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以采取簡易程序進行跟蹤反饋與后評估。
采取簡易程序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網上問卷調查或者征求意見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資料或者召開論證會等方式進行跟蹤反饋與評估,最終形成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
第三章 結果運用
第十八條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應當作為修改、中止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進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據。
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經報市政府同意后,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執行。
市政府作出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內容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結果,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四章 保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工作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及個人隱私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條 參與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干擾評估等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受委托評估機構違背客觀事實提出評估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依照委托協議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政府部門的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與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