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瀏覽次數: 信息來源: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8-11 08:59 字號:

淮政秘202371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87

 

 

 

 

淮北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促進落實消防安全責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安徽省消防安全責任制規定》等相關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由市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縣兩級政府均可以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同級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火災事故調查。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級政府調查組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本規定調查處理的范圍:

(一)因放火、自殺、自焚等故意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機關作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處理的;

(二)因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井地下部分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火災;

(三)機動車在通行過程中,因車輛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導致燃燒的;

(四)軍事設施火災;

(五)森林、草原火災;

(六)船舶、設施發生火災、爆炸等水上交通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火災事故發生后3日內,根據火災事故級別由發生地消防救援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需要及時組織成立調查組,或者授權消防救援機構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調查組一般由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組長,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成員由應急管理、公安、總工會和火災事故涉及的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派員組成。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根據具體情況和工作需要設綜合組、技術組、管理組等工作小組。

綜合組主要負責調查組各項工作的綜合協調、組織調度、后勤保障以及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技術組主要負責調查火災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管理組主要負責在技術組查明火災事故直接原因和間接技術原因的基礎上,開展火災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調查。

各組成員應當服從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認真完成職責范圍內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條  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統計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火災的性質和火災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復印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調查組應根據火災事故的具體情況,適時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并向上述單位提供事故單位、事故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等相關情況。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事故性質,成立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責任事故追責問責審查調查工作,及時將相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向調查組通報。

檢察機關及時對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出意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依法實施法律監督。

第十條  調查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批準,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火災事故的信息。

第十一條  調查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60日內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延期,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馂氖鹿收{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況和調查組成立情況;

(二)起火單位、場所概況;

(三)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四)火災事故認定情況;

(五)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六)防范建議和改進措施。

調查報告應附調查組成員名單及簽名,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的,應在簽名后,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三條  負責火災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批復應對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提出具體要求,批復主送調查組,抄送調查組成員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等。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等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火災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火災事故相關單位、火災發生地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復要求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強消防工作。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結束,調查組牽頭調查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相關文件、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十五條  較大火災事故結案后十個月至一年內,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成立評估工作組,組織開展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

(一)火災事故相關單位采取的防范和整改具體舉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的落實情況,刑事責任定罪量刑情況;

(三)火災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工作組應當按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對評估工作中發現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落實不力的,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下發督辦函,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通報并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可負責管理區域內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間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掃描二維碼隨身看資訊

熱點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