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征集】關于公開征求《淮北市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淮北市實際,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起草了《淮北市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具體安排如下:
一、征求意見期限、征集聯系方式
根據上級文件和相關工作要求,征求意見期限為10天,自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9月8日
聯系人:劉 冰 電話:0561—3026242
二、意見提交方式
可以在征集渠道中留下您寶貴的意見或建議。
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8月28日
附件
淮北市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補償安置活動,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程序按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的原則,維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被征收人及時足額獲得補償、妥善得到安置。
第四條 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以及其他權利人應當配合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征收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為農村村民住宅征收主體,負責組織本區域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公安、審計和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農村村民住宅征收具體事務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土地征收實施機構承擔(以下簡稱土地征收實施單位)。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擬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位置、權屬、面積、用途、建筑面積、樓層等情況進行現狀調查登記并同步開展宅基地認定,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F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農村村民住宅所在鎮(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
對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復查申請。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之一的,不當增加補償費用部分不予補償:
(一)搶建房屋及其他附著物;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或房屋征收安置中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由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整理匯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征收土地的目的和范圍;
(二)土地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情況;
(三)補償方式和標準;
(四)安置對象、安置方式;
(五)社會保障措施;
(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用公示欄張貼或者電子屏顯示等有利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鎮(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并同時在縣(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期限、方式、地點、聯系方式、異議反饋渠道,以及不辦理補償登記的后果。
第十條 過半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情況、聽證結果,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日。
第十一條 土地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實施農村村民住宅征收補償登記,補償登記辦理地點按照方便群眾原則確定。
被征收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證明等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土地征收實施單位書面通知補辦。被征收人不能親自辦理補償登記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通知補辦后仍不辦理的,補償登記事項根據現狀調查結果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
被征收人不能到場簽訂協議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委托他人代為簽訂。以書面委托方式簽訂的,應當查驗委托手續;以口頭方式委托的,應當留存錄音、錄像等證據。
第十三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部門測算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三章 宅基地的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辦法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以下簡稱“一戶一宅”)。
(二)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之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后未經拆遷、擴建的,現房院仍存在,按實際使用面積確認。
(三)1988年3月1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之后,每戶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20㎡。
第十五條 認定程序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認定由村(居)委會開展,按照《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村(居)原始統一分配記錄等相關資料進行認定,明確認定結果意見。認定結果張榜公示不少于5日,公示無異議的,土地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部門進行聯合審核并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 不予確認宅基地的情形
(一)農村村民住宅有確權登記手續的,確定面積之外的部分;
(二)擅自占用土地建房,侵占村居道路、坑塘等集體公共用地的;
(三)已搬遷補償過的村莊舊址;
(四)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被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包括依法認定的宅基地、宅基地上房屋及相關附著物。宅基地范圍外的土地、房屋及相關附著物按照征收集體土地和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產生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助資金和征遷獎勵費用由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在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分別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一)通過繼承等方式取得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不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十九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宅基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貨幣補償,房屋和附著物參照淮北市被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房屋情況特殊的,應當綜合考慮農村村民住宅的結構、成新、區位等因素并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評估。
宗地地價評估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宗地地價評估可以由土地征收實施單位委托評估機構實施。
第二十條 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采用安置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認定的宅基地面積(含一層房屋和附著物)1:0.8返還安置房建筑面積。二層及以上房屋參照淮北市被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超出宅基地認定面積范圍的集體建設用地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房屋和附著物參照淮北市被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一條 村集體有符合要求的建設用地可以重新安排宅基地用于村民建設住房。
(一)經認定合法宅基地面積在220㎡以內的,按照同等數量面積重新安排宅基地。認定合法宅基地超出220㎡的,按220㎡安排宅基地,超出部分采用宗地地價評估的方式進行貨幣補償。
(二)宅基地范圍內房屋和附著物參照淮北市被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等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房屋情況特殊的,應當綜合考慮農村村民住宅的結構、成新、區位等因素并兼顧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因采煤沉陷、資源壓覆導致村莊搬遷,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土地征收公告但尚未征收結束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網友意見
反饋時間:2024年9月9日
為了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2024年8月29日至9月8日,我局將起草的《淮北市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補償安置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或建議。特此反饋。
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