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淮北市行政復議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淮政辦〔2023〕1號
濉溪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淮北市行政復議員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2月22日
淮北市行政復議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行政復議人員的管理,提高行政復議隊伍整體素質,打造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行政復議專門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淮北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以下簡稱行政復議員)是在行政復議機構從事行政復議工作的人員,由淮北市人民政府統一任命,具體管理工作由淮北市司法局承擔。
縣(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員的任命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復議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擁護“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的公務員;
(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的,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行政復議員: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黨內法規或者職業道德而受到刑事處罰或嚴重紀律處分的;
(二)不符合擔任行政復議員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全市初任行政復議員通過市司法局組織的統一培訓考試考核,經考核合格,由市政府發放行政復議員證。
行政復議員證全市統一制作,加蓋淮北市人民政府印章。
第六條 行政復議員由所在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名,同級人民政府制發任命書。
行政復議員任命時,應當進行憲法宣誓。
第七條 市司法局定期組織行政復議員政治輪訓、業務培訓。
第八條 行政復議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所在司法行政機關收回行政復議員證,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注銷資格,并收回任命書:
(一)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退休、本人辭職或調離行政復議崗位;
(三)因違紀違法不宜繼續從事行政復議工作;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連續兩年未參加業務培訓;
(六)因健康原因長期不履行職務,或者本人申請注銷;
(七)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九條 行政復議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
(二)依法獨立辦理案件,不受非法或者不正當因素干預;
(三)依法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調取與案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詢問相關人員;
(四)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護;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行政復議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履職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一般案件辦案人員不得少于2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辦理人員不得少于3人。在開展調查取證、實地調查等工作中應規范著裝主動出示行政復議員證。
第十二條 行政復議員不得兼任專職律師、公證員,不得兼任非組織安排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的職務。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員在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行政復議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五條 司法部、省政府對行政復議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